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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冠辉、张小梅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冠辉,张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彭伟妹。被申请执行人:韩冠辉,男,汉族,非农业户口,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小梅,女,汉族,非农业户口,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征决字(2013)第163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韩冠辉、张小梅夫妇于2011年2月27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韩冠辉、张小梅夫妇作出征决字(2013)第163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韩冠辉、张小梅夫妇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合共贰拾伍万柒仟零壹拾陆元(¥257016元)交至博罗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该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4月2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63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163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东来审判员  陈龚东审判员  钟翔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立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