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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博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1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州恒星冷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00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