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河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女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贵喜,男,汉族,1951年6月21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生,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