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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河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某,女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贵喜,男,汉族,1951年6月21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生,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