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上诉人赵某因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又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按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赵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