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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上诉人赵某因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又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按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赵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