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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夏某,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与夏某于1988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收养一女X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吵闹不断。2000年2月,王某发现夏某与他人有染,发生争吵。之后,夏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夏某离婚。夏某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王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王某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用于证明王某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3、凤阳县府城镇凤北村民委员会2013年6月5日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夏某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证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夏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91年收养一女XX。2000年,夏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王某诉讼来院,要求与夏某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另一方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夏某长期下落不明,与王某分居达十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传君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杨义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晓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