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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李先峰与段裕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先峰;段裕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228号原告李先峰,个体户。被告段裕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峰诉被告段裕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2元,由原告李先峰负担。审 判 长  孙武正审 判 员  刘敬永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