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商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李先峰与段裕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先峰;段裕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228号原告李先峰,个体户。被告段裕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峰诉被告段裕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2元,由原告李先峰负担。审 判 长 孙武正审 判 员 刘敬永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