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6-1号原告:朱某甲,男,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家友,颍上县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