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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蒋广雷与郝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雷,郝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蒋广雷。被告郝理。原告蒋广雷诉被告郝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广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由其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24000元,承担诉讼费。被告郝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理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借款人,郝理,2012、2、16”。被告没有归还原告款,原告索要未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郝理从原告处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蒋广雷款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郝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姜 飞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