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庆娟、谢宗光、董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宗光,来庆娟,董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1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宗光。被执行人:来庆娟。被执行人:董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宗光、来庆娟、董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宗光、来庆娟、董小兵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广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