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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邹国明与栾配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邹国明。被告栾配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明与被告栾配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明撤回对被告栾配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邹国明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邴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