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莱城区人,农民。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宪明,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宪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某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安某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后安某找马某甲协商,马某甲不同意,安某被迫放弃买马某丙的树。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无故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某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董某等人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马某丙遂找刘某等人协商,最后董某被迫同意给马某甲3000元钱,董某等人才将树运走。2、2012年春,被告人马某甲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去挡路,致使树商安某无法购买马村村民倪某的两百余棵树。安某找马某甲商议,被告人马某甲向安某索要树款的10%。安某被迫给了马某甲900元后,被告人马某甲才把拖拉机开走,安某将树运走。3、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将冯某的油锯拿走,导致冯某无法顺利购买马村村民张某乙的树。冯某去找马某甲要油锯,马某甲向其索要树款的5%。冯某被迫给其500元,马某甲才将油锯归还冯某,未再阻挠冯某伐树。4、2011年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李某到马村买树,李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马村村民魏某的二十多棵树。树被卖掉后,李某将600元钱给了被告人马某甲,让其转交给魏某。后魏某多次找马某甲要树款,马某甲无故拒不付钱,将600元树款据为己有。5、2011年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李某到马村买树。李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丙的十几棵树。树被卖掉后,李某将600元树款给了被告人马某甲,让其转交给张某丙,但马某甲以丢绳为由只给了张某丙400元,强行扣下200元据为己有。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马某丙、安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马某甲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辩称指控的五起事都有,钱数也对。但第二起他没去挡路,也没强行要钱;第四起是因为魏某偷了一根木头,他让魏某的对象去他家说说,一直没去,钱就一直没给;第五起是李某丢的绳,因为他是中间人,李某让他找绳,是张某丙的对象把绳子拿去了,张某丙认为这个事太丢人,让他问问李某绳子值多少钱?李某说值一百七八十块钱,后来他和张某丙说作下200元钱,给李某买绳子。给李某时,李某说这几天你也怪辛苦,钱留着喝酒吧。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3、犯罪情节较轻;4、关于指控的第二、四、五起寻衅滋事,只有一到二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三起均事出有因,故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某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安某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后安某找马某甲协商,马某甲不同意,安某被迫放弃买马某丙的树。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甲无故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堵在进出本村村民马某丙树林的路上,导致树商董某等人无法将伐断的两百多棵树运出。马某丙遂找刘某等人协商,最后董某被迫同意给马某甲3000元钱,董某等人才将树运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5日的早上,他开着自己的90拖拉机去加油时,发现他家西边马某丙的树林里有杀树的,以为是新泰的安某杀的树,因为之前安某都是让他联系卖树的,这次没让他联系,他很生气,就把他的90拖拉机开到西边的桥洞子下边,把路挡住了。当天晚上,安某和张某甲到他家里,张某甲说给他500元让他把车开走,他嫌少不同意,他的两台拖拉机一直停在两条路的桥洞子下边挡着路;第二天,看没人再来拉马某丙的树,就把24型拖拉机开回了家,那辆90的还在那里。当天晚上,安某打来电话说马某丙的树不要了。并证实挡路的目的是让安某找他协商,给他10%的提成。4月8日上午,他看见又有人来拉马某丙的树,以为又是安某找的人,就又开着他的24型拖拉机挡在了东边的桥洞子下边,拔下车钥匙去范镇学开车去了。过了不长时间,刘某打电话说去找他,后刘某、王某、姓侯的杀树的老板以及一个不认识的到了范镇火车站找到他,刘某问他怎么治,并说不是小安了,换了买主了。他不相信,就问姓侯的,姓侯的说换成他们了,树款40000元钱。他告诉对方他得拿10%的提成。刘某出面还价给3000元,姓侯的取了钱后,他把24拖拉机的钥匙给了王某。下午他回到村里,把90拖拉机也开回了家。后来,他们就把马某丙的树都拉走了。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干杀树买卖的,刘某给他介绍马某丙要卖树,谈好价格是41000元,装车、运输由他负责。2013年4月8日早晨,他领着十来个工人开着一辆三轮车、一辆拖拉机去拉木头。通往马某丙的树林有两条路,都要经过高速路桥洞。发现西边那条路桥洞下停着一辆大拖拉机。他们开着三轮车从东边那条路进了马某丙的树林,刚开进三轮车,一个人就开着一辆带斗子的小拖拉机堵在了东边这条路的桥洞下边了,他们的拖拉机进不了树林,进了树林的三轮车也出不去了。听马某丙、刘某说这个用拖拉机堵路的人叫马某甲。因马某甲堵着路,他们的车辆无法进出,无法运木头。他和干活的侯存虎叫上刘某和王某去范镇车站找的马某甲。马某甲说:给我拿10%的经纪费,最少要10%,谁来也白塔,要不就不开车。后来经过刘某和王某说和,马某甲才说看在刘某的面子上,3000块钱吧。他一看没有其他办法就去范镇农信社取了钱,接着去范镇车站将3000元钱给了马某甲,马某甲拿了钱,当场将拖拉机的车钥匙给了刘某。回到马村,王某将马某甲停在东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开到马某甲的大门上。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马某甲将西边桥洞的那个拖拉机也开走了,他们才开始往外运木头。3、证人候存虎的证言,证实在马村杀树,有一个人用两台拖拉机堵住路不让运木头,和董某、刘某等人去范镇找的这个人,这个人要他们给树款的10%,要不就不开拖拉机。后来给了这个人3000元的事实。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4日左右,帮马某丙找了一伙杀树的,当天没杀完。4月5号上午八点左右,马某丙打电话说马某甲把车堵在高速路底下的桥洞那,杀树的车出不来。十点左右,他和彭国来、赵大龙去杀树的现场,看到通往马某丙树林仅有的两条土路都被堵了,东边那条路的桥洞下南北停着一辆拖拉机,西边那条路的桥洞下边也南北停着一辆小拖拉机,将两条路堵得严严实实,车辆没办法进出。就去找马某甲,商量着让他把车挪走,马某甲说:“我就是治他,这才刚开始呢。”并说车坏了没办法开,杀树的因为马某甲堵着路干不了活,就把钱退了走了;他又找了一伙杀树的,但马某甲还是堵着路,杀树的车还是开不进去。4月8号9点左右,他和王某、姓侯的杀树的老板一起去东边那条路的桥洞那,碰见马某甲正开着拖拉机堵桥洞,他们一喊马某甲,马某甲下了拖拉机就开着一辆学车的教练车走了,杀树的三轮车被堵着出不来。后来去范镇火车站找到马某甲,马某甲说来马村杀树的都得给他10%的提成,让给4100元钱,要不他们只能把树扛出来,堵路的车反正停在那。最后马某甲说看在他的面子上最少要3000元钱,姓侯的老板只好从附近的信用社提了钱,在火车站练车的地方给了马某甲3000钱,马某甲把停在东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的钥匙给了他,让他把车开到马某甲家里。下午他到杀树的现场,发现西边那条路上的拖拉机也不见了,他们这才继续杀树运树。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上午,刘某找他说去马村玩,上了车后,刘某说马某甲将拖拉机堵在路上,不让杀树的走路,让和他去找马某甲说说情。当时马某甲没在家,他媳妇说马某甲去范镇车站学车去了。他和刘某还有两个杀树的人开车去范镇车站找的马某甲,刘某劝马某甲把车开走,让杀树的过去。马某甲说少了10%白搭,不给钱就别想过去。刘某又讲情,最后马某甲说:看在你的面子上3000块钱。杀树的从范镇信用社取了钱交给马某甲后,马某甲将拖拉机的钥匙给了刘某,运树的车才得以通行。6、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刘某给他介绍了一个杀树的姓安的老板,一共41000元,杀树、运输都有姓安的负责,先付给他1000元定金。2013年4月4日姓安的领着杀树的工人来杀树,当天杀了一多半,4月5日早晨6点多他出门一看,发现马某甲将自己的两台拖拉机分别堵在通往树林仅有的两个桥洞下边,马某甲将他较新的拖拉机堵在西边的桥洞子里,将较旧的小拖拉机堵在东边的桥洞下,连摩托车也过不去。上午八点来钟,姓安的看到路被堵了,树没办法运出,便找刘某去找马某甲,马某甲就是不让走路,下午姓安的看没办法将木头运出去,说惹不起马某甲,和他商量后说树不要了,刘某又给他介绍的新泰的姓董的老板,价格41000元。4月6日那天,马某甲看到没人来拉他的树,就将停在东边桥洞下的拖拉机开回家了。4月8日早晨8点左右,姓董的带人来运木头,西边的路被马某甲用拖拉机堵住了,姓董的就开着三轮车从东边那条路上进了他的树林。马某甲一看三轮车进去了,就将他的拖拉机开到东边那条路的桥洞下边将路堵上了,这样两条路全被堵住,姓董的三轮车出不来,更别说运树了。后来听姓董的和刘某等人说马某甲非要树款的10%,不给钱不开车,让姓董的买不成树。姓董的被迫给了马某甲3000元,马某甲才拖拉机开走的事实。二、2012年春,被告人马某甲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去挡路,致使树商安某无法购买马村村民倪某的两百余棵树。安某找马某甲商议,被告人马某甲向安某索要数款的10%。安某被迫给了马某甲900元后,被告人马某甲才把拖拉机开走,安某将树运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春,安某到他村里买张某甲的树,当时他和谭家庄的李家军给同村的马学云杀树,拉树的车在地里和路上走不动了,他开着拖拉机去拖车,后把拖拉机放在路上回了家,需要拖车的时候方便。走的时候安某拉树的车还在装车,他的拖拉机挡住了安某找去的车。当天下午,安某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走,他答应了。第二天,安某又买了马富教的树,安某出了15000元,他认为值17000元,就去找安某,说给马富教15000元太便宜了。安某让他别吱声,说谈好了,是张某甲的妻子介绍的。第三天吃过早饭,安某和一个人去他家里,非给他400元,说是给孩子买奶粉的。过了几天,安某又送来500元。并证实安某给钱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他和马富教说树价的事,怕他告诉马富教卖便宜了。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张某甲家卖树时,和杀树的人谈了谈,想连她家的树卖了。杀树的人说千万别让马某甲知道了,马某甲知道了就给他压价。她家一共三百多棵树,总价17000元,杀树、运输都由人家负责。正在杀树时,杀树的人找她说马某甲将拖拉机堵在杀树的车前头不让他走路了。后来,杀树的当着她的面给马某甲打电话,打完电话后,杀树的说马某甲真是个好孬种!后来怎么处理的说不上。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新泰的一个姓安的来买过他的树,后来就认识了。一天中午,姓安的来找他,说他正在杀马某丙的树,马某甲将拖拉机堵在路上,不让运树,让他找马某甲说说。并看到马某甲的大拖拉机停在西边桥洞下,小拖拉机停在东边桥洞下。去找马某甲,马某甲说:拖拉机坏了,这个事你别管了。姓安的待了一天,无法运木头,就不要马某丙的树了。后来听马某丙说将树卖给了泰安天宝的一个杀树的,具体情况说不上。4、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去马村给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杀完树装车走时,被马某甲开着带悬耕犁的拖拉机拦住了,并对他说:我是这一块的经纪,要安某按买树价格的10%提成给他。他不同意,马某甲堵着路不让走,被迫给了马某甲900元钱的事实。三、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将被害人冯某的油锯拿走,导致冯某无法顺利购买马村村民张某乙的树。冯某去找马某甲要油锯,马某甲向其索要树款的5%.冯某被迫给其500元,马某甲才将油锯归还冯某,未再阻挠冯某伐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干树经纪,平时联系好了够三天杀得树,就联系人来把树杀了卖了,他从中提5%的介绍费。那几天联系好了10500元的树,能提520元。过了几天,树被别人杀了一部分,通过打听知道是冯某在村里杀树。一天上午,见冯某砍张某乙家的树正从树上往下递油锯,想到其联系的树被冯某杀了,想和他说道说道,就把油锯拿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冯某和一个干活的去了他家里,冯某说给他200元钱算了,他觉得树是他下了力气谈好的,冯某光捡现成的,很生气,就跟来找的强子说,让冯某给500元。在强子的劝说下,冯某又拿了300元给了他。他才把油锯还给了冯某。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找冯某给他杀树,一共1100元钱,当天上午,冯某领着三个男的带着两把油锯去杀树。杀树时,马村的马某甲过来了,把树下的一把新电锯拿起来就走。问他拿锯干啥?马某甲说:你别管,没你的事。冯某用另一把锯杀完树后,和一个男的找马某甲要锯。回来后,冯某和他说马某甲要了500元钱,才给的锯。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6月份,买了马村张某乙的两棵白杨树,杀树时,马村的马某甲不让他杀,并把他的油锯拿走,他和张某乙等人去找马某甲,马某甲说要500块钱,不给钱就不给油锯。考虑到不给马某甲钱,他还会通过别的方式找茬让他杀不成树,就让张某乙的侄子给马某甲送去了500块钱。四、2011年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李某到马村买树,李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马村村民魏某的二十多棵树。树被卖掉后,李某将600元钱给了被告人马某甲,让其转交给魏某。后魏某多次找马某甲要树款,马某甲无故拒不付钱,将600元树款据为己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天,介绍李某杀张焕家的树,和张焕的对象谈好的价格是600元,杀树的时候,听说张焕的对象偷着抬到家里一根木头。第二天,他让杀树的去张焕家里把木头抬了出来。杀完树后,李某把张焕家的600块钱给了他,让他转交给张焕的对象,拿到钱后,没给张焕的对象。张焕回家后找人来找他,他也没给钱。后来张焕的对象和他要了多次,他一直没给。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大约两三年前的一个春天,马某甲领着人在他们村里杀树,她家的杨树一共给600元钱,李家堂的那伙把树杀了后,她向杀树的要钱,说给了马某甲,要她和马某甲要钱。过了一段时间,她找马某甲要树钱,马某甲要她对象去要。到了年底,她对象张焕打工回来,找马某甲要钱,马某甲也没给钱,还说了些难听的话。到了第二年的一天,又问马某甲要树钱,马某甲不认账,从那以后没再敢和马某甲要树钱。五、2011年春,被告人马某甲介绍李某到马村买树。李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丙的十几棵树。树被卖掉后,李某将600元树款给了被告人马某甲,让其转交给张某丙,但马某甲以丢绳为由只给了张某丙400元,强行扣下200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天,介绍李某去马村杀树,在杀树的时候,李某的一根白色尼龙绳子丢了,不知道谁拿去了。他记得张某丙的老婆用小铁车往家推树叶子来,怀疑是张某丙的老婆用树叶子盖着把绳子偷回家了。杀完树后,李某把张某丙的树款600元给了他,让他转交给张某丙,在给张某丙送钱时,少给了200元,张某丙不愿意,和其要没给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马某甲给他介绍了马村十几户的树,正在杀树时,马某甲又联系了两户卖树的,每户600块钱,杀树和运输由他负责。杀树时,他丢了一根绳子,杀完树后,他将这两户的树钱1200元给了马某甲,让马某甲给卖树的主家。过了一二十天,他又去杀树,其中卖给他树的一个妇女跟他要树钱,他说给了马某甲,让她找马某甲要钱,以后这个妇女没再找他要钱。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1年,马某甲把他的树以600元的价格卖了,马某甲找的杀树的,后来马某甲给了他400块钱,剩下的200元没给他,说是在给他杀树时丢了一根绳子,扣他200元钱。另,本案的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情况。2、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系被抓获归案。3、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还董某3000元,退还冯某500元,张某丙2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辩称没有挡路,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且树商安某的证言与证人倪某、张某甲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马某甲用拖拉机堵路这一事实,故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指控的第四、五起,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被偷的树和丢失的绳子并不是被告人本人的,但其以树被偷和丢绳为由,强行将他人的钱款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二、四、五起不构成强拿硬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