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江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雍学景与龚小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学景,龚小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雍学景,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龚小池,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原告雍学景与被告龚小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学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小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雍学景诉称,2012年3月2日,我借给龚小池50000元,龚小池答应1个月归还,但是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龚小池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龚小池向原告雍学景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日借到雍学景人民币50000元,一个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龚小池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龚小池向原告雍学景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龚小池应按约定归还借款。现其未能归还,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另,被龚小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小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雍学景人民币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龚小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