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新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张梁某某,女,汉族,儿童,现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教师,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