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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巫宇明、巫承义、巫宇光和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宇明,巫承义,巫宇光,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成华行初字第13号原告巫宇明,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新泽西州。委托代理人向心执,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承义,男,1936年6月20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委托代理人向心执,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宇光,男,1963年6月7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委托代理人向心执,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雷霆,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雷霆,总经理。原告巫宇明、巫承义、巫宇光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第三人成都市跃华房屋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公司)行政监督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7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心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宇明、巫承义、巫宇光诉称,原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五号34栋2单元2楼16号(面积77.55平方米)的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南院房屋系成都电子科大教授周光湖的产权房,并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原告巫承义系周光湖的丈夫,原告巫宇明、巫宇光系周光湖之子,三原告在二十世纪九十所代中后期移居美国,并成为美国公民,周光湖于2002年12月6日因肺癌在美国去世。2011年,成都电子科大南院开始拆迁,周光湖的产权房在拆迁之列,第三人为拆迁单位。但当时原告在国外,很久后才知道拆迁之事。后三原告在美国依法办理了周光湖死亡公证、三原告的继承公证,同时办理了巫承义、巫宇光委托巫宇明全权处理拆迁房屋的委托公证,这些公证依法经过了中国总领事馆的认证。三原告将这些材料原件寄给了第三人跃华公司,但第三人却未依法保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2012年初,原告巫宇明专门从美国回到中国,准备敦促第三人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但却已找不到第三人的办公地点,遂委托律师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原告多次与第三人交涉,要求第三人按照拆迁标准签订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但第三人却拒绝签订协议,企图侵吞身在国外的原告的合法财产。后原告在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区房管局下属的负责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科寄出了《要求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的相关行政职责,责令拆迁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拆迁实施单位第三人履行以下职责:1、立即将周光湖产权房的相关资料和协议(包括与该房租赁人签订的协议)给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查阅、复印;2、立即公开该拆迁片区的实际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房情况;3、立即与三原告签订、完善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没有履行其职责,也不告知原告有何诉讼权利及期限,其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三原告要求其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被告立即对三原告的拆迁问题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被告区房管局辩称,被告不是适格的被诉行政主体,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被告不是负责拆迁管理的部门,有关规定依据: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88号)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五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5、《成都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2002)59号)第二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同时,根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华府办(2011)73号)的规定,被告不具有拆迁监督、管理职权。综上,被告认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跃华公司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出了以下证据:证据1、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华府办(2011)73号)。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裁决没有法定职责。对于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原告对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拆迁发生在2010年,但文件发出是在2011年,且根据原告的调查,被告设有拆迁管理科。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三原告经过美国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的继承公证、委托公证、三原告护照及护照的中文译本;证据2、巫承义与周光湖的夫妻关系证明及档案;证据3、巫宇明在2012年1月回中国的机票。第一组证据证明三原告与房产权人周光湖的身份、继承关系;证明三原告的委托情况及相关的公证、认证情况;原告巫宇明曾回国找第三人办理拆迁事宜;三原告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据4、《要求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证据5、原告在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寄送《要求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及证据的特快专递凭据;证据6、快递单位送达的凭据。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方依法向被告提出了要求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职责的申请,被告不作为。第三组证据:证据7、周光湖的产权房档案;证据8、周光湖房产证(复印件);证据9、跃华公司收取周光湖房产证原件的《收条》;证据10、《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组证据证明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五号34栋2单元2楼16号房屋系周光湖产权房;跃华公司系拆迁实施单位,并收取了周光湖的房产证原件。第三人未依法与原告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第四组证据:证据1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证明国务院拆迁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拆迁不受理的情况,故被告的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第五组证据:证据1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证据1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对外发放的区房管局机联系方式宣传单。第五组证据证明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告也设置了拆迁管理科。对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对证据1中除护照中文译本外的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护照的中文译本无第三方认证,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认为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形成于1988年,近期情况不明,且周光湖、巫承义离开中国;认为证据3没有中文译本,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提出申请是2012年初,此时原告代理人未获得合法授权委托;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9无公章,不予认可;证据10系复印件无法认定;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成都市办公厅的文件不能否认《成都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等上位法的管理规定,被告没有拆迁裁决管理职责;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除原告提交的证据9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五号34栋2单元2楼16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周光湖的产权房,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原告巫承义系周光湖的丈夫,原告巫宇明、巫宇光系周光湖之子,三原告在现为美国公民。周光湖于2002年12月6日因肺癌在美国去世,三原告成为继承人。2010年11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对电子科技大学南院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第三人跃华公司,诉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1年5月2日,巫承义、巫宇光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巫宇明全权办理诉争房屋的一切处理事宜:“包括拆迁安置,终结处理,领取安置货币款,领取安置新房的房产证,及相关手续等有关事宜。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有权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受托人有权转委托权。委托期限直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2012年初,巫宇明委托了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心执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因第三人跃华公司一直未就诉争房屋进行安置,向心执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区房管局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科寄出了《要求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的相关行政职责,责令拆迁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拆迁实施单位第三人履行以下职责:1、立即将周光湖产权房的相关资料和协议(包括与该房租赁人签订的协议)给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查阅、复印;2、立即公开该拆迁片区的实际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房情况;3、立即与三原告签订、完善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该邮件于2012年9月21日送达被告。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职权,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三原告要求其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被告立即对三原告的拆迁问题履行拆迁监督、管理、查处等行政职责。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根据2008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法(2008)75号)第一条“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的规定,被告区房管局具有对成华区辖区内拆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行政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公开、透明,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宜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因第三人一直未对三原告进行安置补偿,三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监督、查处职能,责令拆迁人和具体实施单位向原告公开补偿标准并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原告,但截止庭审结束时被告对三原告的申请未予以答复,其行为构成不作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区房管局在30日之内对原告巫宇明、巫承义、巫宇光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峥荣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冷 湘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一、明确工作职责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