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天清与渠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清,渠县交通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徐天清,女,生于1971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欧阳国忠,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云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小春,男,生于1968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渠县交通局职工,住渠县渠江镇和平街19号。委托代理人胡兴山,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清诉渠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清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免收。审 判 长 王 兰审 判 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陈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