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明、李玉亮等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明,李玉亮,李学温,李凯,张景凤,刘其红,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县金顺棉籽油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征宇,总经理。被告:李玉明。被告:李玉亮被告:李学温。被告:李凯。被告:张景凤。被告:刘其红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亮,总经理。被告:垦利县金顺棉籽油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明、李玉亮、李学温、李凯、张景凤、刘���红、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县金顺棉籽油加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玉明位于东营市商河路58号1174号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东营市商河路58号1174号房产一套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