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浦江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克云与孙晓东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9)浦江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们于2002年9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1月15日生一子孙炳辰。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为生活琐事吵闹。2007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2月份,我曾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现要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孙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5日生一子孙炳辰。2007年10月,被告孙某离家出走,2008年10月27日,原告王某报警称,被告孙某下落不明,离家至今未归。2012年7月11日,原告王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庭审过程中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一本、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及(2012)浦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进行综合考虑、分析,被告孙某现已离家出走数年,至今未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孙炳辰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孙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此款于每月30日前支付,直至孙炳辰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