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蔡国华与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华,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蔡国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霞,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若中,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柏德���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号美洲故事**幢***号。负责人丁敏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小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劳动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夏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小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国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德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德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战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若中,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及柏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小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原告在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处承接的双湾国际、中铁水印加州、阳光锦城、美洲故事1305室等工程项目人工费用,包工包料材料费达成协议:合计168.4万元,已付120.33万元,余款48.07万元未付,双方同意最后结算金额为46万元整(原告给被告减免2.07万),其中留7万元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剩余39万元在四个月内分期付清。并约定原告班组必须对以上工程项目进行收尾、维修,保证按期保质完成以上所留项目,在保质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然而至今被告还余102600元和质保金7万元(已到期)未支付,总计172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共计人民币172600元整;2、被告支付(截止至起诉时��利息:(102600*6%)6156元+70000*6%/12个月*1个月=650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及柏德公司辩称,1、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人工工资、材料款等共计31.47万元;2、《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对以上工程项目进行收尾、维修,保证按期保质完成以上所留项目,在保质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原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阳光锦城项目施工与实际设计存在差异,没有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导致工程严重延期,美洲故事B05项目不履行维修义务,被告被迫请他人维修,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损失金额远远大于所欠原告的款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是被告柏德公司的分支机构。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承接了双湾国际、中铁水��加州、阳光锦城、中建芙蓉和苑、美洲故事B05室内人工费用、包工包辅料等,经协商合计金额168.4万元,已付120.33万元,余额48.07万元,双方同意最后结算金额为46万元整,留7万元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其他分四个月内分期付款付清,另原告班组必须对以上项目进行收尾、维修,保证按期按质完成以上所留项目,在保质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1.47万元。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认为原告未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余款一直未付,由此产生纠纷。原告遂于2013年5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上述《协议书》签订前,原告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包清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承接的中铁水印加州B2-14栋102室及C1-15栋102室、双湾国际A1和B1户型样板间及13栋样板间���饰施工工程,包工不包料,双方对承包总价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包清工协议》、付款清单及收条、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签订的《包清工协议》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460000元,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14700元,尚欠工程款145300元(包括质保金700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关于被告提出的损失问题。因双方在阳光锦城、美洲故事项目中并未签订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且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具体损失金额,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质保金的问题。因双方在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故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应于2013年4月26日将质保金70000元支付给原告。综上,对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45300元(包括质保金70000元),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已属违约。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因双方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本院确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被告柏德湖南分公司系被告柏德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债务应由被告柏德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蔡国华工程款145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以1453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蔡国华负担307元,被告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