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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物价局与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物价局,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物价局(下称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王红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渭平,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科员。被执行人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若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作出的渭价检处字(2013)6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