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子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子长县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薛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子 长 县 宏 达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与 薛 某 某 车 辆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子长县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案由: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子长县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政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