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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牛保国、李玉萍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牛保国。被执行人李玉萍。(系牛保国之妻)。被执行人牛治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牛保国、李玉萍、牛治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721911元,支付违约金28876.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0425.5元和执行费9907元。但被执行人牛保国、李玉萍、牛治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3年6月25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牛保国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保国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