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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68年6月21日,回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固关镇固关街村4组15号,身份证号61032719680621492X。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62年9月11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陇县固关镇固关街村4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