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68年6月21日,回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固关镇固关街村4组15号,身份证号61032719680621492X。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62年9月11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陇县固关镇固关街村4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