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7)即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