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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调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7)即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