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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龙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王宝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龙,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王宝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王振龙,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尊,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宝存,男,1964年12月21日,汉族。原告王振龙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王宝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宝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龙诉称:2011年3月初,计荣升与杨宝来一同来我店说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亚龙湾小区的建筑活,需要一大批五金等材料让我为其供货,我们后来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书,我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为其供货直到2011年5月27日,在供货到3-5万元货款时我要求按合同结算,可是对方说没事等供完货一起结,差不了事,可是等供完货以后我再去找其结算,张立義说王宝存接手了,让我找他结算,我又找王保存结算,他又说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给钱,等该工程决算后再付此款,我又找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是总也找不到该公司法人,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欠款问题了,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共计176960元,给付利息70784元,以上共计24774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购货合同书;收货收据;欠据;证人计荣生当庭所作的证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被告王宝存辩称:此工程是由兴武建筑公司总包,我是项目承包,但是张立義是此工程的实际项目负责人,而且是项目主体的承包人,债权债务都归他,不是材料员。他对此案清楚,他不到庭我们对此笔债务不予认可。工程是兴武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我,我是9、10、13、16号楼的负责人,但是由于我工作太忙就转包给张立義负责,所以此案的购货合同是张立義签订的,以兴武建筑的名义签订的,张立義到庭才能解释此案的缘由。如果张立義到庭,事实清楚的话,因为兴武建筑公司对此项目还未结算完毕,工程款也未到位,债务应由兴武建筑公司承担。被告王宝存提交证据如下:工程承包协议书。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12月29日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与以被告王宝存为负责人的三工段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公司拟将田庄新民居安置中心.亚龙湾小区一期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工段施工,为了便于管理、维护双方的利益,经协商一致,订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内容:9、10、13、16号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完成除基坑开挖和门窗以外的项目;公司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全面管理,工段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工程施工所需劳力、设备、材料(不含公司供料)、资金等各项资源由工段自筹,并保证满足施工需要。用于本工程的钢筋、砖由公司提供。工段应于工程开工前20天以文字形式将用料总计划报公司,公司按计划供料。超出材料定额的用料按市价结算。其他材料均由工段自行采购,工段采购的材料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否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工段在材料采购前应就价格、档次、批量、质量等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段按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内容。合同加盖了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公章,王宝存以三工段负责人的名义签字。三工段在亚龙湾小区9、10、13、16号住宅楼施工过程中,2011年3月22日三工段(合同甲方)与以原告王振龙为业主的山海关长祥龙源五金建材经销部(合同乙方)签订购货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按单位所需材料及时提供信息;甲方保证按时结算(货款累计金额3-5万元),如5月底不给结算,按20%给付利息到结算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货源;乙方保证所供货物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按当时市场价为准)。合同写明亚龙湾小区工程,并备注:9号、10号、13号、16号楼。合同由张立義、计荣生签名,并加盖了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3)资料专用章。计荣生为被告王宝存的姐夫,在该工地担任主管。张立義是工地的负责人。原告陆续送货到以上工地,由工地材料员杨宝来、保管员张春玉签收。2011年5月30日杨宝来、张春玉共同给原告出具一份材料,写明:龙源五金供给亚龙湾小区第三项目部的货物数量准确无误,共计176960元。同日计荣生在该材料上签名,并写明情况属实。原告以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张立義、王宝存为被告来院起诉后,撤回了对张立義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将亚龙湾小区9、10、13、16号住宅楼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三工段施工,原告所诉货款是三工段在对亚龙湾小区9、10、13、16号住宅楼施工过程中拖欠的,该债务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负责偿还。被告王宝存作为三工段负责人,不应对原告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的三工段签订的购货合同约定如2011年5月底不给结算,按20%给付利息到结算日,可按被告拖欠货款176960元的20%给付利息,金额为35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王振龙货款176960元,并支付利息3539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负担265.5元,被告负担22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