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恢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XX、李XX、闫XX等46人与被执行人景XX、城固县毕家河XX采石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李XX,景XX,城固县毕家河XX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恢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老庄镇杨家坡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文川镇文苏村*组,农民。申请执行闫XX,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文川镇文星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景XX,男,生于1978年1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乡赵家铺村***号,农民。被执行人城固县毕家河XX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场厂厂长。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恢复执行代表人高XX、李XX、闫XX等46人与被执行人景XX、城固县毕家河XX采石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3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景XX履行了案件款57356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小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