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商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本华、周义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本华,周义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商初字第0020号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兆斌。委托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本华。现下落不明。被告周义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本华、周义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本华、周义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