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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胡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248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何光桂,男。系何某某之祖父。申请人何某某请求宣告胡华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某诉称,胡华英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3年4月7日,申请人之父何柏保死亡,被申请人胡华英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何某某于2004年3月26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胡华英失踪。经查,胡华英,女,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盘江乡邓家村7组2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011253926。被申请人胡华英与何柏保同居后,被申请人胡华英于2000年8月12日至2004年3月26日一直居住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浩塘乡幕庭村4组。于2002年1月20日生申请人何某某。2003年5月10日何柏保死亡。被申请人胡华英于2004年3月26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浩塘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浩塘镇幕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胡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华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何某某之祖父何光桂自愿作为失踪人胡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胡华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何某某作为胡华英的儿子申请胡华英为失踪人,何光桂为失踪人胡华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华英为失踪人;二、指定何光桂为失踪人胡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