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银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宁夏吉耀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正源北街政兴苑6-101室。法定代表人尉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蒲晓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仲裁委员会(2013)银仲调字2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60790元、仲裁费用25883元、保全费用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317元,共计16099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宁电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9990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苏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