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肖金干、周亮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肖金干,周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8号。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肖金干,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亮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长县执字第5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金干名下位于长沙县板桥安置区187号房产(权证号:00××09)。并依法委托湖南乾丰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套房屋的第一、二、三层进行了拍卖。2013年7月9日,共同竞买人范文英(身份证号:)、彭爱霞(身份证号)以10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金干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区187号房产(权证号:00××0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文罗生审判员 邹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