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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俞小兰与张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兰,张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601号原告:俞小兰。被告:张黎军。原告俞小兰与被告张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小兰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立下借据壹份。后结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请:1、判决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借贷行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小兰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新昌县公安局。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绍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