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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百虫与苗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百虫,苗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赵百虫,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故市镇白家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吝美羽,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故市镇顾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苗广平,男,汉族,住本区故市镇顾家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苗广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百虫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287.5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苗广平在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百虫案件款10287.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008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苗广平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百虫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