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87号原告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昌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泰生,系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9元由原告珠海市竞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