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克连与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连,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徐克连,男,61岁,汉族。被告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号东江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贺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叶本根,男,66岁,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连诉被告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叶本根等送达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