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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克连与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连,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徐克连,男,61岁,汉族。被告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号东江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贺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海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叶本根,男,66岁,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连诉被告河南大别山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本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叶本根等送达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