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伊司顿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伊司顿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伊司顿葡萄酒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