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进明。委托代理人:张存明。委托代理人:潘海迪。被告: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锡星。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58元,减半收取63629元,由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华审 判 员 李正中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