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章金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章金兄,张春波,操志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84号原告: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理忠。委托代理人:陈少明。被告: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金兄。被告:章金兄。被告:张春波。被告:操志群。委托代理人:叶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章金兄、张春波、操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温州蓝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