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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伯建与李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建,李献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刘伯建,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献国,男,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建与被告李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