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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康与崇小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张某,崇小敏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张康张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三合组。被告崇小敏崇某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三合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张某诉被告崇小敏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康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康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