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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志勇(系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福乐多百货商场的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志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钟宇明。被告丁志勇。委托代理人郭材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