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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特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曹某乙与陈坤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法民特字第351号申请人曹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曹某乙,女,汉族。上列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曹忠,男,汉族。系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之叔叔。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请求宣告陈坤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诉称,陈坤花与申请人曹某甲是母子关系,陈坤花与申请人曹某乙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曹文财与陈坤花属同居关系。2000年1月1日生曹某甲,2001年9月9日生曹某乙。2002年4月16日曹文财死亡,死亡不久,陈坤花于2002年11月21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陈坤花失踪。经查,陈坤花与申请人曹某甲是母子关系,陈坤花与申请人曹某乙是母女关系。2000年1月1日生曹某甲,2001年9月9日生曹某乙。陈坤花,女,1981年05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西利村上圳坪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05299248。申请人之父曹文财与陈坤花是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2002年4月16日曹文财死亡,死亡不久,陈坤花于2002年11月21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陈坤花失踪。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白水乡人民政府、白水乡洋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陈坤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坤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之叔叔曹忠自愿作为失踪人陈坤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陈坤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作为陈坤花的儿女,申请宣告陈坤花为失踪人。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之叔叔曹忠自愿作为失踪人陈坤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坤花为失踪人;二、指定曹忠为失踪人陈坤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