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瑞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红,深圳市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红。被执行人深圳市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塘大道。法定代表人颜国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3)15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