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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苏明与邓军磊、顾俊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邓军磊,顾俊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529号原告苏明,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淑婷,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军磊,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顾俊旗,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苏明与被告邓军磊、顾俊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明于2013年9月30日以与被告顾俊旗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苏明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宁晓鹏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