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启与被告梁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启,梁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刘振启,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孙庄乡政府街985号.被告梁刚,男,成年,现住涞水县富民小区4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启与被告梁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启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振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振启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