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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何立成与裴锡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成,裴锡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何立成,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裴锡春,男,194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成与被告裴锡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