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姜治明、任淑梅、张维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姜治明,任淑梅,张维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邵克。委托代理人朱宏亮,系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治明,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任淑梅,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维斌,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治明、任淑梅、张维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是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为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炳余审判员 金继贤审判员 陈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