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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方衍水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衍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衍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文文。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衍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衍水及辩护人叶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方衍水伙同陈仁之(已判)等人驱车至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三村九里大桥边,将欠其赌债的贾某拦住,要求贾某归还欠款2万元。后贾某的女婿郑某等人赶至现场,在请求延迟还款时间未果的情况下报警,被告人方衍水和陈仁之等人见其报警,遂从车辆的后备箱内取出砍刀追赶郑某,后郑某在九里大桥附近的一个小巷内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主要损伤为左食中环指部分缺失(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及左某甲、左某乙、左手、右腕、右小腿、左小腿共8处创伤累计长29.0cm,并致左小指深浅屈肌腱断裂伴指神经断裂,右手拇食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右尺侧桡侧伸腕肌腱断裂,左侧顶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属重伤。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方衍水因赌博被江西省修水县渣津派出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方衍水已与被害人郑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十万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衍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蔡某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衍水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衍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衍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戴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