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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辛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苏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辛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祖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世庆。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皮革。截止至2012年1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3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4月1日前结清所欠货���,但到期后被告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万元,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向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皮革。2012年1月16日,双方对账确认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结欠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并约定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清货款。因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到期后未支付货款,为此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客户欠款确认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苏州��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结欠货款未及时支付,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应支持自2012年4月2日起以基数1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请求。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基数1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驳回原告石狮市新佳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950元、公告费608.10元,合计3558.10元,由被告苏州男爵士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陶云芬审 判 员  孙艳文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