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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明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明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20号罪犯陈明波,外号“亚吉弟”,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其强、方其旺、陈明波、曹明贤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09年5月13日止。罪犯陈明波于2007年9月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3日将罪犯陈明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明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陈明波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并处没收罪犯陈明波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原判并处没收罪犯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