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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33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本市横店镇良渡村村民陈某乙与被告人吕××系前后排的邻居,因陈某乙要在屋后墙处开车库门的事,两户产生纠纷。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吕某发现陈某乙户开始施工,遂上前阻拦,与陈某乙之子陈某甲发生争执后,并互殴,被告人吕某的妻子张某与陈某乙各自上前帮忙,陈某乙持钢筋击打张某的头部,被告人吕某见状挥拳击中陈某乙的眼部,致陈某乙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出血、左眼球结膜裂伤。经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与陈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张某、马某的证言、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活)字(2013)005号鉴定文书、调解某某、和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应赛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