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与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负责人:钟玉锦,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航,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莉,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威信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720.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承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人民币8160.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琨(兼) 微信公众号“”